台灣歸屬中華民國的法律原則和歷史基礎

作者:薛翛熙

「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這原本是非常簡單明瞭的事實。但由於兩岸的分治,卻造成許多的誤解、非議。台獨思想者以一概否定任何法律條約,來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此种宣傳操作比繁瑣的法律程式來得簡明,因此如今大有市場;中共方面,因不承認中華民國,繼而也模糊台灣屬於中國的各大重要法律文件,宣稱所謂台灣自古就是中國的一部分,此种好似搶地盤的説法,真是叫人啼笑皆非。

事實則是,歷史上最早對台灣進行完整治理的,是荷蘭人。在帝國封建時代,人類普遍有征服、階級、弱肉強食觀念,領土以武力征服之,進而設置管理機構來確認領土所有。

人類思想開化之後,爲了減少戰爭,法治觀念深入,即以法律來確認領土所在。這個法律的產生,即要得到在地人民的同意,也要取得國際尊重,才算無異議。

台灣曾經依據《清日馬關條約》成為日本的領土,但之後依據《開羅條約》、《波茲坦公告》、《日本降服文書》、《中華民國憲法》、《中日和約》這些國內外法律條約,確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是絲毫無疑的。

一、歷史上台灣的歸屬

古書《三國誌》記載三國時代吳國曾指派軍隊登陸夷洲,《隋書》則有隋煬帝派兵攻打流求國的記載。但尚未證實這些古籍中的記載的地名就是今日的台灣。

1281年蒙元世祖遠征日本因風失敗,迂回台灣,道經澎湖而設澎湖巡檢司。但其設置乃在澎湖群島,而非台灣本島。1563年,考量沿海治安等因素,明朝復設澎湖寨巡檢司。此官署直至1622年,荷蘭佔領澎湖為止。

1624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台灣本島建立熱蘭遮城,作為商館與統治行政中心。以大員長官為最高行政首長,總攬全島行政事務。同時設有「大員」評議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因此「大員」亦作為當時全台灣島的代稱。這是台灣第一次有系統統治的政權。

1661年,由鄭成功所領導的鄭軍圍攻熱蘭遮城,1662年2月荷蘭人接受條件開城投降,結束對台灣統治。台灣開始南明時代,也是建立了台灣歷史上第一個漢人政權。

1683年鄭軍水師在澎湖海戰為清軍所敗,鄭克塽投降,康熙將台灣劃入大清帝國版圖,初歸福建省管轄。1885年,清朝設立台灣省。1895年,甲午海爭清朝失敗,喪權辱國而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1895年6月17日,台灣歸屬日本,長達50年。

二、台灣光復的經過

1894年,清朝在中日甲午戰爭戰敗。1895年4月17日,清朝當局喪權辱國,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澎湖於日本政府。即台灣成為日本殖民地長達50年之始。

1912年滿清發佈退位詔書,明確指明中華民國承繼清朝代表中國,當時國家積弱,軍閥混戰,無力與列強談判,中華民國因此概括承受了包括《馬關條約》在内的對華不平等條約。但自孫中山及至蔣介石,均聲言、力行廢除不平等條約,孫文遺囑和國民黨「一大」宣言均有記載。

民國26年(1937)7月7日,日本軍閥侵略中國,蔣介石委員長發表廬山演説,號召全國國民致死抗戰,值得一提的是,該篇演説與蘇格拉底、林肯、邱吉爾等人的歷史著名演講一起,被稱為人類史上最優秀的演講收錄於大英博物館,此一殊榮,五千年來惟蔣介石一人。隨即民國30年(1941)12月8日日本偷襲珍珠港,隔日,國民政府正式發表對日宣戰書,強悍表示「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間關係者,一律廢止」,中國由此成為二戰四大盟國之一。

民國32年(1943)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領袖在埃及發表《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具體要求戰後日本須歸還東北四省、台灣與澎湖給中華民國。

开罗宣言
開羅宣言

民國34年(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領袖發佈《波茲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其第8條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貫徹實施。

波茨坦宣言
波茨坦宣言

1945年8月15日,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中國對日抗戰勝利,成爲世界五大強國之一。日本接受《波茲坦公告》,宣佈無條件投降,並於同年9月2日在美國密蘇里艦上簽署《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該文書第1條中載明「茲接受美、中、英、蘇四國政府領袖於1945年7月26日於波茲坦所發表及所列舉之條款。」

降书
《降伏文書》原本(日本國立公文圖書館藏)

不論《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或《日本降伏文書》,中華民國均將之視為具有條約效力的法律文件。美國政府亦將《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公告》列為條約或國際協定,編入《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Series)。至於《日本降伏文書》,美國視為條約,將其收入《美國法規大全》(Statutes at Large)。是以,就國際法而言,《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與《日本降伏文書》皆係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隨即,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日本台灣總督於台北向中華民國政府投降,國軍接收台灣。同日,中華民國政府宣佈恢復對台灣、澎湖列島乃至南沙、西沙群島之主權,民國35年(1946) 1月12日,中華民國政府明令恢復台灣、澎湖居民之中華民國國籍,並回溯至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生效。

此一期間,中華民國在台灣有效行使主權之作為,對日本而言,其作爲戰敗國,一切權利皆受戰勝國控制,自然不得干預;而國際社會均無異議,例如民國39年(1950)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Truman)發表聲明稱: 「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聯合聲明中,美國總統、英國首相及中國主席宣稱,他們的目的是要將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例如福爾摩沙(台灣),歸還中華民國。美國政府於1945年7月26日簽署的波茨坦公告中,宣告開羅宣言的條件應予施行。這個宣言的條款於日本投降時為日本接受。遵照上述宣言,福爾摩沙移交給蔣介石委員長。在過去四年內,美國與其他同盟國均接受中國在該島行使權力。」

抗戰勝利之後,國際上各國對華不平等條約廢除,中國為世界五強之一,參與創辦聯合國。國內,則遵循孫中山遺教,由訓政時期轉入憲政時期,此時台灣地區依法選出十七位國大代表,加上原有一名華僑代表,共有十八位代表到南京參與民國35年(1946)11月至12月舉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製訂工作,其後又依法選出二十七位國大代表,參與民國37年(1948)3月至5月在南京舉行的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見證民主憲政時代的來臨。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載「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這個固有疆域自然就包括了1945年就光復的台灣、澎湖,當時依法選出的台灣籍國大代表毫無異議,代表了台灣同胞的心聲,遂告全國民主統一。時至今日,雖然領土變更權由於國大被廢而轉交立委提案公投方可變更,但至今從未有變更領土之提案,所以中華民國在法理上,其固有疆域依舊包括台灣、大陸。

蒋公
台灣省十七名制憲代表於南京與蔣公合照

令人嘆息的是,抗戰勝利後,中共與蘇聯在東北挑起內戰,阻礙憲政,美國強勢干預中國戡亂以圖謀中國利益,又逢戰後全球金融危機,政府戡亂失利,於此遷播台灣。

不過,中日間有關台灣問題之處理,並未中斷。民國40年(1951)9月8日,戰時各同盟國與日本在美國舊金山舉行和會,簽署《對日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史稱《舊金山和約》),正式結束戰爭狀態,並處理日本領土等相關問題。當時中國內戰未歇,韓戰方興未艾,國際情勢極為複雜,以致中華民國政府未能受邀參加舊金山和會。與會各國締約時達成共識,於《舊金山和約》第2條有關日本宣佈放棄領土,包括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冰洋及南沙群島等,皆采取不言明日本歸還給何國之體例,並授權當事國與日本另行簽訂條約,解決領土問題。

日本爰依該條規定,於民國41年(1952)4月28日在台北與中華民國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史稱《中日和約》),這一條約對於日本而言非常重要,因為雖然日本戰敗簽署《降伏文書》,但日本仍為戰敗國,其國家一切行政、對外權利受到戰勝國包括中國之鉗制,而《中日和約》正式確定了中日間恢復和平狀態,解除戰勢。

日本在《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照會的國際法效力與原條約相同)、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其內容主旨為,《馬關條約》的廢除、日本業已放棄台澎及周邊群島的一切權利、將台澎視作中華民國有效之領土、承認台澎人民為中國國民而由中華民國政府治理之。

此外,日本所放棄的領土,正是簽約當時中華民國所統治之領土、憲法之固有疆域,也是簽約所在地,依據國際法上普遍接受的「保持佔有主義(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即「和約之效力是使一切保持締結和約時之狀態」),均已再度確認台灣主權歸還中華民國政府的法理與事實。

民國39年(1950)6月25日韓戰爆發,國際局勢丕變,美國總統杜魯門於三天後宣佈將台灣海峽中立化,並發表聲明:「本人已命令美國第七艦隊防止對台灣之任何攻擊,同時本人並已請求台灣之中國政府停止對大陸一切海空軍活動……至於台灣之未來地位,應俟太平洋區域之安全恢復後與日本締結和約時,再予討論。」美國當時就台灣地位提出此一主張,即是日後所謂「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之來源。當時美國不希望二戰時期為亞洲發聲而不聽命於美國的蔣介石總統反攻大陸,乃派第七艦隊阻撓國軍反攻,並多次伺機於台灣兵變,以達未來控制整個中國之目的。杜魯門總統聲明次日(6月28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立即就台灣地位發表「台灣屬於中國領土之一部分」的正式聲明。

1954年12月2日,中華民國與美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其第6條規定:「為適用於第2條及第5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詞,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美國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作出台灣與澎湖屬於中華民國領土之宣示,意義重大,代表美國原先「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之觀點,因冷戰膠著需要中方援助而已開始修正尊重中國。

自此,於法理、國際上,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已經無須置喙。

三、相關問題

Q:清朝時期的《馬關條約》,將台灣已經送給日本了,爲何還能享有主權?

A:民國26年(1937)7月7日,日本侵華,民國30年(1941)12月8日日本偷襲珍珠港,隔日,國民政府正式發表對日宣戰書,表示「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間關係者,一律廢止」,這就是説明,中華民國繼承清朝的《馬關條約》,中華民國已經不承認了。

民國41年(1952)4月28日,日本在台北與中華民國簽訂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日本國方面也承認,中日《馬關條約》已經廢除、日本國業已放棄台澎及周邊群島的一切權利、將台澎視作中華民國有效之領土、承認台澎人民為中國國民而由中華民國政府治理之。(《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照會的國際法效力與原條約相同]、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

Q:《開羅條約》、《波茨坦公告》不是法律文件,沒有法律效力?

有人翻舊賬,稱美國總統羅斯福當年沒有簽署《開羅條約》,而《波茲坦公告》宣誓時,蔣介石根本沒有到場,又有人謂《開羅條約》只是一個新聞公告而已云云。

關於《波茲坦公告》,它是由美國起草,英國同意。中華民國沒有參加會議,但公告發表前征得了中華民國的同意,隨後蔣介石發電報予以確認,因此公告第一條就開張明義說「餘等:美國總統、中國國民政府主席及英國首相代表余等億萬國民,業經會商,同意對日本應予以一機會,以結束此次戰事。」不是說蔣介石未到場就該條約就沒有中國立場了。

而《開羅條約》、《波茲坦公告》和《日本降服文書》更是環環相扣的。

民國32年(1943)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領袖在埃及發表《開羅宣言》,具體要求戰後日本須歸還東北四省、台灣與澎湖給中華民國。

民國34年(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联合發佈《波茲坦公告》,其第8條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貫徹實施。

同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茲坦公告》宣佈無條件投降,於同年9月2日在美國密蘇里艦上簽署《日本降伏文書》,該文書第1條中載明「茲接受美、中、英、蘇四國政府領袖於1945年7月26日於波茲坦所發表及所列舉之條款。」

上述就可可知,《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波茲坦公告》和《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力。正是日本接受《波茲坦公告》投降,而《波茲坦公告》第8條確認了《開羅條約》、《開羅條約》又確認了台、澎歸屬中華民國,所以不管如何,上述條約完全具有法律效力,否則日本投降時所說要接受的《波茲坦公告》,到底是要接受什麽呢?

在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不單看簽字與否;宣言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Q:盟軍只是指派中國軍隊來受降,而非接收?

A:二戰後,中華民國是戰勝國,與其它戰勝國是平等關係,其受降範圍由聯合國定之,確實不是誰在地受降,誰就擁有在地主權。當時中華民國的受降範圍在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内所有被日本佔領的地區,但中國的東三省,則由蘇聯進行受降。

那麽,爲什麽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内所有被軸心國佔領的地區,中華民國就要了一個台灣呢?這就是緣自《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和《日本降伏文書》。

而作爲二戰戰敗國的日本,既然已經投降成爲戰敗國,那自然要對同盟國畢恭畢敬,怎麽可能還會對中華民國來接收台灣、以及政府恢復台灣人民的中華民國國籍等作爲,能夠指手畫腳呢?而當時全球各大國家也沒有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一系列主權表現,產生任何異議啊!

Q:《中日和約》無效?

A:《中日和約》確定了中日重歸和平交往狀態,並且也再度確認了日本已經放棄台灣、澎湖,認爲應由中華民國治理台灣。

在民國61(1972)年,中日斷交,日本與中共建交,日本單方面聲稱以往與中華民國簽訂的條約,統統無效了。但事實上,《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延伸,應受等同《舊金山和約》的保障,契約國不得片面廢止條約內容。否則就是不服從和平條約,宣戰的表現。

此外,日本當初所放棄的領土,正是當時中華民國憲法上的固有疆域,依據國際法上普遍接受的「保持佔有主義(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即「和約之效力是使一切保持締結和約時之狀態」),均已再度確認台灣主權歸還中華民國政府的法理與事實。

中日和约日文
《中日和約》日文版本

四、台獨是未來,不是現實

本人一再要強調的,不是中華民國對台灣擁有永久的主權,而是闡述真實的歷史,那就是,台灣目前就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這是以往實施至今的法律,沒有變更的空間。呂秀蓮所謂的「九六共識」,在法律上,也沒確切依據。因爲中華民國目前以《憲法增修條文》為最高原則,而不是《憲法》本身,時效是在「國家統一之前」(《憲法增修條文》語)。在增修條文的架構下,自由地區人民代表全中國人民行使民主權利,但一旦完成國家統一,那當然還是依原憲為憲。

因此,台獨主張者要認清,台獨是沒有歷史的,不必動歷史的小動作,真正要實現台獨,最好的辦法,就是走法律的途徑。否則,就算是獨立成功,也會被有識人士垢污:那不過是一種非法的佔領罷了。

(部分史料以及法例的翻譯源自外交部條約司)


附图:

牵制
日本向中國戰區投降書,表明日本將受中國鉗制
中日和约
《中日和約》中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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